資源:https://www.ird.gov.hk/chi/pdf/tax_guide.pdf
利得稅根據稅務局所課徵的稅務指南: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均須繳稅,這包括:
徵稅對象並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 。因此, 本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本港納稅, 反過來說,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利潤,則須在本港納稅。 至於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決的稅務案例。
括免及扣除
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其中包括:
課稅年度 |
最高可獲扣除額 $ |
2014/15 |
17500 |
2015/16 及其後 |
18000 |
(9) 支付予慈善團體的認可慈善捐款,但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 及 不得超過經調整後的應評稅利潤的 35%
稅務優惠
薪俸稅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 至於入息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決定於受僱工作(即入息來源)的地點。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詞,包括所有納稅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 入,但此項定義並不影響該詞的一般廣泛含義。 《稅務條例》對那些在本港作短暫停留 的海員及飛機服務員,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繳納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的人士均有特 別規定。
下列項目可予扣除:
[「訂明教育課程」是指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課程。 指明的教 育提供者(名單見 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selfeducation.htm )包括大學、學院、學校、工業學院、 培訓中心及稅務局局長批准的機構。 「訂明教育課程」也包括由行 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提供的訓練或發展課程、或指明的專 業團體或機構所審定或認可的訓練或發展課程。
可扣除的款額不應包括已經或將會由僱主或任何其他人士付還的 費用。 各課稅年度的最高款額分別為:
課稅年度 |
款額 $ |
2014/15 至2016/17 |
80000 |
2017/18 及其後 |
10000 |
若任何人已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得此項扣除,則他或其 他人士便不可以在同一課稅年度,再就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申索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 各課稅年度的最高款額分別為:
課稅年度 |
款額 $ |
2014/15 及 2015/16 |
80000 |
2016/17 及2017/18 |
92000 |
2018/19 及其後 |
100000 |
另外,納稅人亦可申請扣除和住宅一起購買車位所招致的利息,不 管該車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據《差餉條例》(第 116 章)作為單一 物業一併估價。 的利息,不 管該車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據《差餉條例》(第 116 章)作為單一 物業一併估價。不過,購買的車位須為納稅人自用,並與申索居所 貸款利息的有關住宅位於相同的發展物業內,而納稅人在申索購買 車位的貸款利息時, 亦須同時申索該物業在同一課稅年度的居所貸 款利息。
如納稅人是住宅∕車位的唯一擁有人,每個課稅年度的最高扣除額 是$100,000。
如納稅人是住宅∕車位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每個課稅年度 的扣除額上限須按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或分權共有人所佔擁有權的 比例攤分。
(有關第(6)項及第(7)項所提及的扣除,不論納稅人有多少個受僱 工作或業務,每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額都是一樣的。)
如指明親屬為子女╱兄弟姊妹,其在本年度內必須未滿 18 歲;或 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 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而無能力工作。 如指明親屬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在本年 度內必須已滿 55 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每名納稅人就每名受保人可獲容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 款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數額以較低者為準。 2019/20 及其後課稅 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為 8,000 元。
(i) 合資格年金保費: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必須為 納稅人及/或其配偶。 年金領(i) 合資格年金保費: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必須為 納稅人及/或其配偶。 取人必須為納稅人及/或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 時間的配偶;並且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持有香港身分證。
(ii) 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有關的自願性供款必須存入根據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提供 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該帳戶的持有人必須為納稅人。
如同時申索扣除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本局 會首先扣除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其次再扣除已繳付的合資格 年金保費。
可獲容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稅 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合計金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數額以較低者 為準。 2019/20 及其後課稅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為 60,000 元。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 由 2012/13 課稅年度起,可獲得扣除的年期由 10 個課稅年度延長至 15 個課稅年度;由 2017/18 課稅年度起進一步延長至 20 個課稅年 度(不論是否連續)。 此物業必須是位於香港境內及納稅人必須在 申請課稅年度用作自己的居所。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 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 自 2014/15 課稅年度起的標準稅率為 15%。
如納稅人須繳納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他∕她除了可享有基本免稅額外, 可按適用的情況申索下列免稅額:
已婚人士免稅額
納稅人如在有關年度內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情形,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子女免稅額
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供養未婚子女可獲給予子女免稅額。 該名子女必須未滿 18 歲,或如已滿 18 歲但未足 25 歲,則他∕她在該課稅年度內必須在任何大學、 學院、學校或同類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 此外,如納稅人供養因身體上或精神上 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但年滿 18 歲的子女,亦可就該名子女申索免稅額。 在分開 評稅的情況下,納稅人與配偶必須提名其中一人申索 所有 子女免稅額。 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納稅人或其配偶如供養其本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兄弟或姊妹,而該兄弟或姊妹在課 稅年度內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情況者,可就每名受供養的兄弟姊妹獲給予供養兄弟 姊妹免稅額:
申請人或其配偶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曾獨力或主力扶養該名兄弟姊妹, 該名兄弟姊妹方被視為由該人或其配偶供養。 在同一課稅年度,不可就同一受養 人同時給予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及子女免稅額。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1) 納稅人如要得到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有關受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養人」)在該年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通常在香港居住。 「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詞指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 香港生活。 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稅務局可參考的客 觀因素包括: (a) 在港逗留日數,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 的時間; (b)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c)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 居住用途; (d)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e) 其親友是否主要在 香港居住;
(ii) 年滿 55 歲;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iii)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 6 個月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曾接受總數不少過$12,000 由納稅人或其配偶給予的金錢作為生活費。
(2) 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納稅人與受養人連續全年同住而無須受養人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可申索扣減 額外 供養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3) 任何一位受養人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其免稅額。 倘同一受養人在同一課稅年度,由多名納稅人申請供養他∕她的免稅額, 評稅主任不會就同一受養人同時給予超過一項免稅額。 稅務局會要求申請 人就何人申請該年度的免稅額達成協議。
(4)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下,「父母」一詞是指:
納稅人或配偶的經正式結婚的父母;
(ii)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配偶的養父母;
(iii) 納稅人或配偶的繼父母;
(iv) 納稅人或配偶的生父或生母;或
(v) 已故配偶的父母。
(5) 在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詞是指:
(i) 納稅人或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ii) 納稅人或配偶的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祖父母;
(iii) 納稅人或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iv)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單親免稅額
任何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曾獨力或主力撫養一名可享有子女免稅額 的子女,便可申索單親免稅額。 如該人士在該年度內任何時間屬已婚且並非與配 偶分開居住,或僅在該年度支付該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費,則無權申索該免稅額。 該人亦無權就任何第 2 名或其後的子女申索單親免稅額。
傷殘人士免稅額
任何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資格根據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 ,便可獲給予傷殘人士免稅額。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任何人士如正供養一名有資格根據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的家屬,便可獲 給予的一項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這是納稅人就該名受養人申請任何其他免稅額外, 可另行申索的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