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稅務

香港必須繳稅
Inclusions and deductions
稅務優惠
薪俸稅
物業稅
已婚人士免稅額
子女免稅額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單親免稅額
傷殘人士免稅額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資源:https://www.ird.gov.hk/chi/pdf/tax_guide.pdf

利得稅根據稅務局所課徵的稅務指南:在本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均須繳稅,這包括:

  • – 法團
  • – 合夥商號
  • – 信託人或團體

徵稅對象並無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別。 。因此, 本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本港納稅, 反過來說,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賺取利潤,則須在本港納稅。 至於業務是否在本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本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決的稅務案例。

括免及扣除

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其中包括:

  • (1) 為賺取該項利潤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須符合若干條件)及租用建 築物或土地的租金;
  • (2) 壞帳及呆帳(如日後收回須當作入息);
  • (3) 為賺取該項利潤而使用的處所、工業裝置、機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 修理費;
  • (4) 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使用之商標、設計、專利或植物品種權利(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適用)的註冊費用;
  • (5) 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用以購買指明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 如該知識 產權屬專利權或任何工業知識之權利,在購買首年即享 100%扣除。 如屬版權、*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權 利、*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註冊外觀設計或註冊商標,則可在購 買年度及其後連續 4 個課稅年度內獲 20%扣除。 但如該知識產權 的全部或部分是從相聯者購入,則有關開支不會獲得扣除(加上星 號[*]的項目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適用);
  • (6) 研究和開發費用(包括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研究),與設計有關 的支出及工業教育的支出,但須符合某些條文的規定。 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就符合資格的本地某些研發開支,首 200 萬元的研發 開支可獲 300%稅務扣減,餘額亦可獲 200%扣減;
  • (7) 僱主按年支付認可職業退休金計劃的供款或為此項計劃而按年支 付的保費,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支付的固定供款,或任何為該等 計劃而預備的款項。 但就每一僱員所付出的數目,不得超過該僱員 在有關期間內的薪酬總額的 15%;
  • (8) 獨資經營的東主或合夥業務的合夥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第 485 章)的法律責任,作為自僱人士而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在某一課稅年度,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該課稅年度的最高可獲扣 除額,而這上限已經包括在《稅務條例》其他條文下已作出的扣除。 自僱人士為配偶所作的供款則不能扣除。 每一個課稅年度最高可獲 扣除額為 :

課稅年度

最高可獲扣除額 $

2014/15

17500

2015/16 及其後

18000

(9) 支付予慈善團體的認可慈善捐款,但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 及 不得超過經調整後的應評稅利潤的 35%

稅務優惠

    • (1) 購置指明與製造業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以及電腦硬件軟件所作 的開支均可全部即時註銷。
    • (2) 翻修商用樓宇工程所作出的資本開支可分五個課稅年度註銷。
    • (3)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獲取的收益,可獲稅務寬減。 而 2018 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若干債務票據,則可獲稅項豁免。
    • (4) 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得自離岸風險的再保險業務及以獲授權專屬 自保保險人身分得自離岸風險的保險業務的應評稅利潤,可獲優惠 稅率徵稅。 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優惠稅率適用於他們就在岸風險的業務。
    • (5)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不適用於財務機構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利息)。
    • (6)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獲發牌或獲註冊的法團和認 可財務機構,在香港所進行的證券、期貨合約、外匯合約等交易而 獲得的利潤,若屬離岸基金(非居港個別人士、合夥、信託產業的 受託人或法團),均可獲稅項豁免。 而該非居港者在香港不能經營 任何其他業務。 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延伸至離岸私募基金(但須 符合若干條件),並適用於在 2015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進行的指明 交易所得自的利潤。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不論基金的結構及中 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稅項豁免延伸至所有基金(但須符合若干條 件)。
    • (7) 購置指明環保設施的資本開支可獲加快的扣除。 屬機械或工業設備 的指明環保設施,資本開支可獲 100%扣除。 而屬建築物或構築物 一部分的環保裝置,則按每年 20%連續五年內扣除。 自 2018/19 課 稅年度起,有關環保裝置的資本開支可獲 100%扣除。
    • (8) 指明環保車輛的資本開支,在購買首年即可享 100%扣除。
    • (9)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在 2016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得自某些貸 款交易,或得自某些企業財資服務或交易的合資格利潤,可獲優惠稅率徵稅。
    • (10) 在符合指明條件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法團, 在該業務的通常運作過程中,向非香港的相聯法團借款而須於 2016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支付利息,該利息可獲扣除。
    • (11)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在 2017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得自合資格飛機租賃 活動,或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在該日或之後得自合資格飛機租賃 管理活動的合資格利潤,可獲優惠稅率徵稅。
    • (12) 合資格 在 202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的合資格利潤 ,可獲稅項豁免。
    • (13) 合資格 在 202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的合資格利潤,可獲稅項豁免或優惠稅率徵稅。
    • 薪俸稅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 至於入息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決定於受僱工作(即入息來源)的地點。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詞,包括所有納稅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 入,但此項定義並不影響該詞的一般廣泛含義。 《稅務條例》對那些在本港作短暫停留 的海員及飛機服務員,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繳納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的人士均有特 別規定。

      下列項目可予扣除:

      • (1) 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開支,但不可扣 除屬私人或家庭性質的開支以及資本開支。
      • (2) 支付予慈善團體的認可慈善捐款,但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100 及 不得超過扣除了開支及折舊免稅額後的入息的 35%。
      • (3) 支付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連的費用(包括學費和考試費)或參加 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主辦的考試 而支付的費用。 訂明教育課程或考試必須為取得或維持在任何受僱 工作中應用的資格而修讀或參加的。

      [「訂明教育課程」是指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課程。 指明的教 育提供者(名單見 www.gov.hk/t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deductions/selfeducation.htm )包括大學、學院、學校、工業學院、 培訓中心及稅務局局長批准的機構。 「訂明教育課程」也包括由行 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提供的訓練或發展課程、或指明的專 業團體或機構所審定或認可的訓練或發展課程。

      可扣除的款額不應包括已經或將會由僱主或任何其他人士付還的 費用。 各課稅年度的最高款額分別為:

      課稅年度

      款額 $

      2014/15 至2016/17

      80000

      2017/18 及其後

      10000

      • (4) 納稅人就其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納稅人或其配 偶所繳付予院舍的住宿照顧開支。 要符合扣除資格,該名父母∕祖 父母∕外祖父母在該課稅年度任何時間須已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而所住宿的院舍必 須是在香港境內,並持有社會福利署根據《安老院條例》(第 459 章)或《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 613 章)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 書;又或是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 633 章)第 128 條獲有 效豁免的、該條例所指的附表護養院的處所。

      若任何人已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得此項扣除,則他或其 他人士便不可以在同一課稅年度,再就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 母申索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 各課稅年度的最高款額分別為:

      課稅年度

      款額 $

      2014/15 及 2015/16

      80000

      2016/17 及2017/18

      92000

      2018/19 及其後

      100000

      另外,納稅人亦可申請扣除和住宅一起購買車位所招致的利息,不 管該車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據《差餉條例》(第 116 章)作為單一 物業一併估價。 的利息,不 管該車位是否和住宅一起根據《差餉條例》(第 116 章)作為單一 物業一併估價。不過,購買的車位須為納稅人自用,並與申索居所 貸款利息的有關住宅位於相同的發展物業內,而納稅人在申索購買 車位的貸款利息時, 亦須同時申索該物業在同一課稅年度的居所貸 款利息。

      如納稅人是住宅∕車位的唯一擁有人,每個課稅年度的最高扣除額 是$100,000。

      如納稅人是住宅∕車位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每個課稅年度 的扣除額上限須按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或分權共有人所佔擁有權的 比例攤分。

      • (6) 以僱員身分付給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可獲得的扣除款 額不可超過訂載於《稅務條例》的指定款額
      • (7) 參加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所作的供款,扣除的款額有以下的兩項限 制:
      1. a) 不可超過以相同薪酬款額但按《強積金條例》規定計算出來 的強制性供款額;及
      2. b) 訂載於《稅務條例》的指定款額。

      (有關第(6)項及第(7)項所提及的扣除,不論納稅人有多少個受僱 工作或業務,每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可扣除的最高款額都是一樣的。)

      • (8)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要符合扣除資格,受 保人必須為納稅人或其指明親屬(即配偶、子女、納稅人或其配偶 的兄弟姊妹、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受保人必須為香港身分 證持有人;或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未滿 11 歲且未持有 香港身分證,但在出生時或被領養時,其父母或養父母為香港身分 證持有人。

      如指明親屬為子女╱兄弟姊妹,其在本年度內必須未滿 18 歲;或 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 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或精神問題而無能力工作。 如指明親屬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在本年 度內必須已滿 55 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每名納稅人就每名受保人可獲容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 款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數額以較低者為準。 2019/20 及其後課稅 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為 8,000 元。

      • (9) 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扣除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 供款:

      (i) 合資格年金保費: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必須為 納稅人及/或其配偶。 年金領(i) 合資格年金保費: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必須為 納稅人及/或其配偶。 取人必須為納稅人及/或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 時間的配偶;並且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持有香港身分證。

      (ii) 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有關的自願性供款必須存入根據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提供 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該帳戶的持有人必須為納稅人。

      如同時申索扣除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本局 會首先扣除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其次再扣除已繳付的合資格 年金保費。

      可獲容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稅 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合計金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數額以較低者 為準。 2019/20 及其後課稅年度的指明最高扣除額為 60,000 元。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 由 2012/13 課稅年度起,可獲得扣除的年期由 10 個課稅年度延長至 15 個課稅年度;由 2017/18 課稅年度起進一步延長至 20 個課稅年 度(不論是否連續)。 此物業必須是位於香港境內及納稅人必須在 申請課稅年度用作自己的居所。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 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 自 2014/15 課稅年度起的標準稅率為 15%。

如納稅人須繳納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他∕她除了可享有基本免稅額外, 可按適用的情況申索下列免稅額:

已婚人士免稅額

納稅人如在有關年度內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情形,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 (1) 已婚且並非與其配偶分開居住;或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但尚未離婚,並在該 有關年度有供養或經濟上支持他∕她;及
      • (2) 其配偶沒有收取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和沒有就該年度選擇自行以個人入 息課稅方式評稅;或
      • (3) 納稅人與配偶已選擇薪俸稅合併評稅及∕或納稅人與配偶已共同選擇個 人入息課稅。

子女免稅額

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供養未婚子女可獲給予子女免稅額。 該名子女必須未滿 18 歲,或如已滿 18 歲但未足 25 歲,則他∕她在該課稅年度內必須在任何大學、 學院、學校或同類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 此外,如納稅人供養因身體上或精神上 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但年滿 18 歲的子女,亦可就該名子女申索免稅額。 在分開 評稅的情況下,納稅人與配偶必須提名其中一人申索 所有 子女免稅額。 每名子女在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納稅人或其配偶如供養其本人或其配偶的未婚兄弟或姊妹,而該兄弟或姊妹在課 稅年度內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情況者,可就每名受供養的兄弟姊妹獲給予供養兄弟 姊妹免稅額:

  • (1) 未滿 18 歲;
  • (2) 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同類機構接受全日 制教育;或
  • (3) 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而不能工作。

申請人或其配偶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曾獨力或主力扶養該名兄弟姊妹, 該名兄弟姊妹方被視為由該人或其配偶供養。 在同一課稅年度,不可就同一受養 人同時給予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及子女免稅額。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1) 納稅人如要得到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有關受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養人」)在該年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通常在香港居住。 「通常在香港居住」一詞指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 香港生活。 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稅務局可參考的客 觀因素包括: (a) 在港逗留日數,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 的時間; (b)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c) 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 居住用途; (d) 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e) 其親友是否主要在 香港居住;

(ii) 年滿 55 歲;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iii)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 6 個月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曾接受總數不少過$12,000 由納稅人或其配偶給予的金錢作為生活費。

(2) 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納稅人與受養人連續全年同住而無須受養人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可申索扣減 額外 供養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3) 任何一位受養人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其免稅額。 倘同一受養人在同一課稅年度,由多名納稅人申請供養他∕她的免稅額, 評稅主任不會就同一受養人同時給予超過一項免稅額。 稅務局會要求申請 人就何人申請該年度的免稅額達成協議。

(4)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下,「父母」一詞是指:

納稅人或配偶的經正式結婚的父母;

(ii)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配偶的養父母;

(iii) 納稅人或配偶的繼父母;

(iv) 納稅人或配偶的生父或生母;或

(v) 已故配偶的父母。

(5) 在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詞是指:

(i) 納稅人或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ii) 納稅人或配偶的領養祖父母或領養外祖父母;

(iii) 納稅人或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iv)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單親免稅額

任何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曾獨力或主力撫養一名可享有子女免稅額 的子女,便可申索單親免稅額。 如該人士在該年度內任何時間屬已婚且並非與配 偶分開居住,或僅在該年度支付該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費,則無權申索該免稅額。 該人亦無權就任何第 2 名或其後的子女申索單親免稅額。

傷殘人士免稅額

任何人士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有資格根據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 ,便可獲給予傷殘人士免稅額。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任何人士如正供養一名有資格根據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的家屬,便可獲 給予的一項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這是納稅人就該名受養人申請任何其他免稅額外, 可另行申索的免稅額。